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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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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0:35

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研发〔2012〕23号

为扩大我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根据《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5号)、《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联合培养是双方单位、导师(合作者)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下,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采用的一种培养方式,包括国内联合培养和国外联合培养。联合培养一般应进行至

少连续五个月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培训

第三条 国内联合培养仅限于校内软硬件条件无法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派研究生前往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院校或985、211高校及中科院等著名科研院所进行实验或学习。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到国际一流大学进行联合培养。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的前提下,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与国内联合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应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联合培养院校(所)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我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后方可进行联合培养。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等重要培养环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我校完成者(仅限于国内联合培养),需提交导师和院所签署的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对不能在我校完成重要培养环节的研究生应在完成联合培养任务后提交在联合培养院校完成的情况,包括考核小组专家的评议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十条 导师应经常与联合培养导师进行沟通交流,制定科学合理的论文工作计划,共同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撰写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在外各种情况,包括学习和研究工作进展、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毕业标准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发表含有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的学术论文,作者署名、通讯作者和培养单位名序,均应符合双方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或者国际惯例。

第十三条 发表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为第一培养单位。

第十四条 国内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明确标注我校导师为共同通讯作者;国际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对通讯作者的标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时应达到我校学位授予学术论文发表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在附件联合培养协议书模板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管理要求和内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模板(国内)

研究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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